内蒙古艺术学院
艺术实践获奖成果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
学校遵循艺术教育发展规律,根据艺术人才培养特点,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表演、创作等艺术实践活动,加大对高水平艺术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学生在艺术实践方面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在表演、创作等艺术实践领域成绩突出,并在自治区以上级别的比赛、展览中获奖的学生实施奖励学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奖励学分与课程成绩加分
(一)艺术实践获奖成果奖励学分的奖励对象为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展览中获奖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参照执行)。
(二)艺术实践获奖成果奖励学分分为两个等次:
A类(奖励4学分):在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比赛、展览中获奖者;
B类(奖励2学分):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览中获奖者。
获奖学生可根据奖励学分等次自行选择某门课程(专业必修课除外)提出申请,通过该课程成绩加分来获得奖励学分或奖励学分绩(已及格的课程只享受成绩加分及奖励学分绩的待遇,不另外增加学分)。
(三)申请奖励学分课程成绩加分办法:
获金奖(或一等奖、特等奖)者课程成绩加分:个人奖加30分,集体奖加15分;
获银奖(或二等奖、特别奖)者课程成绩加分:个人奖加20分,集体奖加10分;
获铜奖(或三等奖、单项奖)者课程成绩加分:个人奖加10分,集体奖加5分。
获非等级奖(包括单项奖、入围奖、优秀奖)者课程成绩加分:个人奖加5分,集体奖不予加分。
同一学期获奖的只能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加一次分,一个课程不能重复加分,加分后的分值不得超出本班学生(该生参加综合测评所在自然班)该门课程的最高分。
(四)申请奖励学分课程的成绩记分办法:
在原始成绩单及学籍卡中原始分与附加分两部分记载,即写成原始分+附加分的形式。
输入计算机时,以加分后的成绩输入,并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教务管理的运算。
二、奖励学分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须有获奖证书原件;
(二)申请奖励学分的课程应为获奖前修过并已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包括考试后及格或不及格的课程),专业必修课不得申请艺术实践奖励学分;
(三)申请奖励学分的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者所获奖励学分的总数;
(四)同一节目或作品多次获奖者,可按最高级别奖项申请奖励学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申请奖励的学分总数(艺术实践获奖成果奖励学分+本科生科研、创作与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
三、奖励学分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凭获奖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艺术实践奖励学分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院系主任初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汇总、复审并经教务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对于申请者所参与的比赛级别不易确定者,各院系提交申请说明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议定。
四、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