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8-08-08 16:45: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地纳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中,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总体安排,为加强我校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设计、重在过程、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选题科学、内容新颖、预期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或市场前景、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可靠、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是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验收、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学院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和项目学生创新学分,在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评奖、展演、专利申请和转让等方面给予协助指导,并协调各部门工作等;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事迹报告,组织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提供咨询与服务等;各学院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场所、设备及其他条件。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学院要成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教学副院长、教务办公室主任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3月初启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创作、设计、社会实践或自主创业有浓厚的兴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人和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每位本科生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由我校在职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每个年度指导项目不得超过2项。创业实践项目,除学校指导教师以外,还必须聘请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时间,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给予学生及时的指导。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组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专业、兴趣及未来就业意向等确立选题,鼓励选择具有创新性、实践性的课题和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创新创业训练课题,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跨学院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申报。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施方案,撰写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学生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五)创业实践项目组应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提交可行性报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六)项目执行期为12年,每个创新训练项目学生总数为210人,每个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学生总数为35人。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学院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书面评审

1)创新训练项目应具有创新性,体现题材创新或实践方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商业计划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进行企业运行模拟等;创业实践项目要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作为基础,其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要能体现出市场前景;

2)项目申请人要具备一定基础知识,有工作热情和持之以恒、顽强拼搏的精神,团队成员要结构合理;

3)选题科学、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或市场价值,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4)项目设计方案应条理清晰,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践条件能满足项目要求;

5)预期目标明确;

6)项目实施过程可以使学生得到创新、创业能力的实际训练;

7)对评审的项目择优推荐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2.答辩评审

1)项目申请人进行陈述,主要阐述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的创新点或市场收益预测、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分工等;

2)专家提问,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必要时指导教师可以补充。

3.项目评定

1)按照项目书面内容和答辩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2)对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

(三)拟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申请书。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立项

(一)项目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

(二)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的意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修改完善《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务处,不按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进入答辩评审环节而未获得立项的其他项目,可自主继续项目的研究工作,所需研究经费自筹。如创作类、设计类的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研究成果被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接收,且项目参与学生均为第一作者,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获批后学校将拨付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发挥辅助作用。参加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创新性学习,自主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实践工作、撰写总结报告完成项目作品;参加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编制商业计划书,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模拟、验证并撰写创业报告;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应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校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选修课,改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自主构建知识体系的条件。

(三)全校各类实习实践基地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场地费和管理费。相关工作人员需给予热心指导,提供方便。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排练室为项目学生全天开放,优化校内网上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有关的各类资讯信息。

(四)定期举办内蒙古艺术学院创新创业论坛,为学生搭建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项目学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及时提出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项目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学术会议。

(五)建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心网站,实现资料共享、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学术论坛等功能,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建设学生科研在线网络平台,加强项目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项目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

(六)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免费咨询服务平台,为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提供申报、资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为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十条  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以学院检查为主、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各项目组应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和《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各学院应召开重点和一般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进展不力或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进行督促、给予指导或予以调整,严重者终止项目执行;对进展过程中遇到场地、资金、信息和技术等问题,给予帮助并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一)原则上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内容等作出详细陈述,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二)项目一经立项,其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进行更换,但可退出。

(三)提前结题

提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批准,由学校进行结题验收。

(四)延期与终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应结题日期30天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理由,经指导教师、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2.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3.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者,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该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担任本类项目指导教师。

4.终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和项目成果。

(二)创新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执行过程简介、主要成果、创新点简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创业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训练过程的介绍,模拟企业运行后得到验证试验的结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创业实践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执行过程简介、创新产品简介、创业经费使用情况、效益评价报告、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项目的前景等。提交的项目成果一般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

(三)项目允许失败,但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失败,则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对失败的项目,工作报告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客观总结,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四)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成果、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并签署意见,各学院工作小组对本院学生所承担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

(五)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成果、项目工作报告、实践环节演示、创业报告或创新产品等,听取结题答辩,给出成绩。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答辩成绩90-100分的为优秀项目,80-89分的为良好项目,60-79分的为合格项目,59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

(六)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或有剽窃行为的。

(七)项目成果,包括创作类作品、设计类作品、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创新产品等,均应注明“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学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及其他处置权。

(八)项目材料由教务处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报告、验收报告、作品、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教师评语、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及创业报告、创新产品等,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

(九)重点项目的总结报告、作品、论文、设计、专利、创新产品以及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送教育厅。

(十)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成果推广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定期编辑“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报”。项目结题后编辑《内蒙古艺术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和《大学生创业成功案例》。推荐优秀项目成果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论坛和有关学科的学术会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应用性成果。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心网站宣传自主创业成功典型。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

(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组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经费使用自主权属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方可使用。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费变动使用。

(二)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分2次拨付,中期检查通过者拨付总经费的1/2,项目验收通过者拨付总经费的1/2

(三)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指导教师同意,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收齐本院项目经费报销材料,到教务处审核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经费使用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资料、材料和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相关调研开支以及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所需开支等,不得用于支出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

(五)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五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推荐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近期研究成果突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项目的同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指导教师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指导教师人选。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项目需要可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需从校外聘请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等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学生的结项作品,审阅每位参与学生的研究论文和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教师有责任推荐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的研究论文公开发表。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创新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结题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4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3个创新学分;自治区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3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校级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可免同等专业选修课学分。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在评定奖学金、推免研究生时,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5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12个平均学分绩点;自治区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2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09个平均学分绩点,校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0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07个平均学分绩点。

(二)项目验收成绩、创新学分记入项目组成员的《内蒙古艺术学院中文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作为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按照超课时标准计工作量。指导完成一个校级项目计8学时;指导完成一个自治区级项目计10学时;指导国家级项目计12学时。学时计入本人超课时教学工作量,年底由教务处统计核准后,报送人事处计发相应津贴。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优秀奖,每年对各学院的组织工作进行一次评选,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对获评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和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成果,并进行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艺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719日印发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地纳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中,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总体安排,为加强我校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设计、重在过程、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选题科学、内容新颖、预期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或市场前景、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可靠、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是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验收、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学院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和项目学生创新学分,在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评奖、展演、专利申请和转让等方面给予协助指导,并协调各部门工作等;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事迹报告,组织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提供咨询与服务等;各学院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场所、设备及其他条件。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学院要成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教学副院长、教务办公室主任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3月初启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创作、设计、社会实践或自主创业有浓厚的兴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人和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学生,每位本科生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由我校在职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每个年度指导项目不得超过2项。创业实践项目,除学校指导教师以外,还必须聘请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时间,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给予学生及时的指导。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组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专业、兴趣及未来就业意向等确立选题,鼓励选择具有创新性、实践性的课题和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创新创业训练课题,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跨学院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申报。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施方案,撰写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学生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五)创业实践项目组应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提交可行性报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六)项目执行期为12年,每个创新训练项目学生总数为210人,每个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学生总数为35人。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学院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书面评审

1)创新训练项目应具有创新性,体现题材创新或实践方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商业计划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进行企业运行模拟等;创业实践项目要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作为基础,其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要能体现出市场前景;

2)项目申请人要具备一定基础知识,有工作热情和持之以恒、顽强拼搏的精神,团队成员要结构合理;

3)选题科学、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或市场价值,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4)项目设计方案应条理清晰,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践条件能满足项目要求;

5)预期目标明确;

6)项目实施过程可以使学生得到创新、创业能力的实际训练;

7)对评审的项目择优推荐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2.答辩评审

1)项目申请人进行陈述,主要阐述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的创新点或市场收益预测、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分工等;

2)专家提问,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必要时指导教师可以补充。

3.项目评定

1)按照项目书面内容和答辩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2)对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

(三)拟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申请书。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立项

(一)项目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

(二)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的意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修改完善《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务处,不按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进入答辩评审环节而未获得立项的其他项目,可自主继续项目的研究工作,所需研究经费自筹。如创作类、设计类的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研究成果被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核心版来源期刊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接收,且项目参与学生均为第一作者,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获批后学校将拨付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发挥辅助作用。参加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创新性学习,自主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实践工作、撰写总结报告完成项目作品;参加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编制商业计划书,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模拟、验证并撰写创业报告;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应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校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选修课,改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自主构建知识体系的条件。

(三)全校各类实习实践基地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场地费和管理费。相关工作人员需给予热心指导,提供方便。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排练室为项目学生全天开放,优化校内网上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有关的各类资讯信息。

(四)定期举办内蒙古艺术学院创新创业论坛,为学生搭建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项目学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及时提出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项目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学术会议。

(五)建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心网站,实现资料共享、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学术论坛等功能,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建设学生科研在线网络平台,加强项目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项目学生间的沟通与交流。

(六)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免费咨询服务平台,为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提供申报、资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为学生创业训练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第十条  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以学院检查为主、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各项目组应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和《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各学院应召开重点和一般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进展不力或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进行督促、给予指导或予以调整,严重者终止项目执行;对进展过程中遇到场地、资金、信息和技术等问题,给予帮助并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一)原则上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内容等作出详细陈述,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二)项目一经立项,其项目组成员一律不得进行更换,但可退出。

(三)提前结题

提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批准,由学校进行结题验收。

(四)延期与终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应结题日期30天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理由,经指导教师、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2.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3.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者,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该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得担任本类项目指导教师。

4.终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和项目成果。

(二)创新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执行过程简介、主要成果、创新点简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创业训练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训练过程的介绍,模拟企业运行后得到验证试验的结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创业实践项目的工作报告应包括创业执行过程简介、创新产品简介、创业经费使用情况、效益评价报告、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项目的前景等。提交的项目成果一般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

(三)项目允许失败,但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失败,则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对失败的项目,工作报告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客观总结,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四)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成果、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并签署意见,各学院工作小组对本院学生所承担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

(五)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成果、项目工作报告、实践环节演示、创业报告或创新产品等,听取结题答辩,给出成绩。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答辩成绩90-100分的为优秀项目,80-89分的为良好项目,60-79分的为合格项目,59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

(六)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或有剽窃行为的。

(七)项目成果,包括创作类作品、设计类作品、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创新产品等,均应注明“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学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及其他处置权。

(八)项目材料由教务处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报告、验收报告、作品、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教师评语、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及创业报告、创新产品等,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

(九)重点项目的总结报告、作品、论文、设计、专利、创新产品以及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送教育厅。

(十)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成果推广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定期编辑“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报”。项目结题后编辑《内蒙古艺术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和《大学生创业成功案例》。推荐优秀项目成果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论坛和有关学科的学术会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应用性成果。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心网站宣传自主创业成功典型。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

(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组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经费使用自主权属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方可使用。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费变动使用。

(二)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经费分2次拨付,中期检查通过者拨付总经费的1/2,项目验收通过者拨付总经费的1/2

(三)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指导教师同意,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收齐本院项目经费报销材料,到教务处审核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经费使用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资料、材料和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相关调研开支以及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所需开支等,不得用于支出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

(五)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五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推荐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近期研究成果突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项目的同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指导教师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指导教师人选。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项目需要可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需从校外聘请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等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每个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学生的结项作品,审阅每位参与学生的研究论文和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指导教师有责任推荐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的研究论文公开发表。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创新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结题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4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3个创新学分;自治区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3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校级级项目负责人最高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其他成员最高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可免同等专业选修课学分。对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在评定奖学金、推免研究生时,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5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12个平均学分绩点;自治区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2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09个平均学分绩点,校级项目负责人可获得最高0.10个平均学分绩点;项目组其他成员可获得最高0.07个平均学分绩点。

(二)项目验收成绩、创新学分记入项目组成员的《内蒙古艺术学院中文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作为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按照超课时标准计工作量。指导完成一个校级项目计8学时;指导完成一个自治区级项目计10学时;指导国家级项目计12学时。学时计入本人超课时教学工作量,年底由教务处统计核准后,报送人事处计发相应津贴。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优秀奖,每年对各学院的组织工作进行一次评选,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对获评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和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成果,并进行表彰。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艺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7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