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学校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发挥规范举债对学校事业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7〕1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直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3〕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向国内金融机构举借的商业贷款,向政策性银行举借的政策性贷款、非金融组织借款,外债转贷债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向各类实体借入的款项等由学校使用和负责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学校债务规模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限额管理。
(二)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科学的举债融资机制,规范债务举借程序。将债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三)风险预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将学校债务作为学校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二章 举债管理
第四条 学校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债务规模应与学校预算跨年度事项的相关年度部门事业收入相协调。
第五条 举借债务必须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三章 使用与偿还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债务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定期对账。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债务本金、利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债务收支及偿还全口径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债务收支纳入学校预算跨年度事项,债务偿还纳入相应年度预算;
第十条 妥善偿还学校现有存量债务。
结合学校财力和存量债务规模,科学制定学校化解存量债务实施方案,存量债务偿还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可偿债财力等因素,测算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学校债务风险状况,并定期向校领导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债务动态监控,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校债务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债务统计,及时按上级部门规定将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十七条 学校将债务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债务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债务内部审计,对债务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