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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24 10:06:1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教育部、自治区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各党总支和所在单位行政组织在分工合作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决定,切实做好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立足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中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师生员工满意的目的。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四条  党总支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批准设置。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或班子一般由5-7人组成。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各1人。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第七条  党总支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要推选党性原则性强,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廉洁自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委员。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期进行换届。党总支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应及时补齐。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备案。学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负责人。

第三章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划,与中心工作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为事业发展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严格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体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定期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关心离退休教职工。指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全方位德育工作格局。强化服务意识,建设服务型党组织。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考核考察以及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等工作。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在调动、出国、晋升、人才引进、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把好政治关。

(七)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培养、推荐、考察等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八)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管辖的范围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健全信息网络,对安全稳定问题及时上报。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稳定状况的研究、分析和预判。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根据青年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

(十)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发挥党代表的作用。

(十一)推进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任务,按要求定期开展工作督导。

(十二)承担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总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廉洁从政。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述职评议制度。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和培训教育计划。

(三)主持党总支会议和党员大会,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主持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会议等,传达精神,安排工作。

(四)负责牵头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代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分配、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协调党政关系,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牵头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与行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及本单位师生员工政审等工作。

(八)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牵头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总支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做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查和办理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相关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工作。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有针对性做好党员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和研究,开展示范群体典型事迹的宣传;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青年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青年工作。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师生,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统战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统战工作。对党员师生进行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干部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保卫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保密和保卫工作。做好法制、保密、保卫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消除;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总支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关要求和“六个一”学习机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安排,围绕主题组织开展学习。坚持党员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安排党员进行党内活动,开展党课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坚持教职工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安排形势政策报告会。坚持安排本单位党员作讲座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党内会议制度。党总支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会议要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定期研究、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党建、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评议本单位党的工作。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

第十六条  联系师生制度。党总支应经常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师生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师生,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有计划地为师生办实事,解决本单位师生关心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同时注意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制度。完成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做好党总支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评议和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和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工作作风;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条  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推进制度。按照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工作部署要求,确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等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定期汇报、座谈交流、调查研究、述职评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调度推进。

各党总支在以上基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内蒙古艺术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最基本的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抓好党支部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教育部、自治区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有关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以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力解决党支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我校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支部活力,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动力和可靠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设置。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一般应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且不利于支部开展工作时,可设立若干党小组;合理控制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成立或撤销党支部,需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副书记由委员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在选举结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员工作全覆盖为目标,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使党支部的工作有利于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活力。

教学教辅单位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管理机构设置;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设置或与专业方向、学科相对应设置。积极探索党组织设置的有效形式,把党的工作向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等最为活跃的组织单位拓展,推进党的工作进学生社区、进公寓、进社团,实现党的工作与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有机结合。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党总支具体负责,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审批、备案;直属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落实。

(二)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按照职责权限,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切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三)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定期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体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内外师生的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推进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任务,按要求定期开展工作督导。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生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行动上的先进性。

(二)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按照职责权限,切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三)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定期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五)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体系要求,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把入党动机端正、品学兼优、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吸收到党内来。

(七)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有关单位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好支部责任人职责,负责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述职评议制度。负责抓好支部示范引领工作,发挥好自身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抓好支部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党员发展与培训教育计划。

(三)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四)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七)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配合支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支部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负责安排组织本支部组织生活;协助做好本支部换届相关工作;做好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核和办理本支部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本支部党员管理工作;做好本支部党费收缴相关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支部的宣传工作。开展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拟定本支部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书记抓好本支部的党课教育;组织开展本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有针对性做好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十四条  坚持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关要求和“六个一”学习机制,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学习活动。

第十五条  坚持报告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定期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支部和民主评议党员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培养考察制度。按照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体系要求,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等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联系师生制度。坚持与党外师生、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学生会等建立联系,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各党支部在以上基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