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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月 房产、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30 11:35:4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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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11月1日起修订施行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1 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共用消防设施的检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